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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发改委外汇局抬高外资收购不良资产“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03:40 第一财经日报

  忧心金融安全

  宋蕾

  在境外对华不良资产(NPL)投资降温的背景下,昨天,国家发改委与外汇局对外资投资中国不良资产的行为设定颇为“严厉”的门槛。

  境外购买不良资产三规范

  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公布了《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债务追溯权、购买准入以及到款方式三个方面对境外购买和处理国内不良资产进行了规范。

  发改委在《通知》的第六条明确指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境外投资者不得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于我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追索债务。

  在到款方式上,与以往不同,要求外资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通知》的第四条指出:“原则上所有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公开方式并采取境外投资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形式进行交易。”

  此外,该《通知》在购买准入上设置了3点限制,第五条中指出:“一、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二、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的债权;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建平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此《通知》体现了政府对于金融安全方面的考虑,他说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获得企业不良债权进而获得企业控制权的操作,进而控制某个行业,根据最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国家安全产业的不良债权确实需要引起重视,不能随意出卖给境外投资者。

  实际上,外资在中国某些重要行业的收购行为此前已引起舆论的广泛注意,引发了行业安全和资产流失的双重担忧。政府对外资的此类并购行为加强了宏观调控,《通知》的出台则在NPL领域加强了对产业安全的掌控。

  “一次性付清”交易

  《通知》明确要求外资收购境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必须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格,防范了收购包含的金融风险和资产流失的担心,规范了外资的收购行为,同时也表明外资参与国内NPL必须跨越比国内资本更高的门槛。

  《通知》的出台有很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根据媒体报道,自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不良资产市场以来,以获取丰厚回报为目的的境外投资者就购得的不良资产包在各地积极追债,时常把各地企业包括大量国企告上法庭,甚至影响到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形象及日常工作,因为境外投资者认为这些不良资产的形成大多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策干预,及或明或暗的担保行为有关。国内企业和地方政府对境外投资者的这种行为反应强烈。

  此《通知》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者的索债行为,为一些处于债务困境中的企业和地方带来福音。

  不良资产处理内资为主

  发改委在境外投资者热情降低的背景下出台《通知》,相关人士认为更深层的原因是,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的推进,境外投资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性也在降低,国内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已经有实力处理好这些不良债权。

  远东资信评估公司一位业内人士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发改委的规定对于“外资”而言十分严厉,规定的出台则离不开当前NPL的大背景。当前境外机构投资中国NPL确实在降温,同时境内民营资产处理公司也在逐渐成熟,可以更有力地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此外四大商业银行在完成上市后,也获得了充裕的资本,今后可以慢慢消化这些不良债权。

  与此同时,人民币汇率的不断上升既充当了以基金为主要形式的国外投资者对NPL市场的兴趣,也引发了资产流失和外汇管理、外债管理、反洗钱的风险。此次外汇管理局和发改委在《通知》上联合署名绝非偶然。

  实际上,外资在NPL市场中从来不是决定性因素。根据媒体报道,外资在总体处置资产中一直仅占5%~10%的比例,内资为主的格局一直都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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