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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景新案内情:一个红帽子企业获罪始末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9:41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记者 支维墉 “我现在终于是无罪之身了。”涂景新对记者说。电话那头的声音有点沙哑。 他现在还不愿意与记者说太多。“因为他被判无罪的理由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他的辩护律师汤尚濠说。 2006年12月12日,涂景新终于获得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的无罪判决书——此时,他一手创办的江西最大的电脑配件和数码产品集散地“新大地公司”已与他没有任何瓜葛。 令人不解的是,看上去明显蒙受不白之冤的涂景新却表示:暂不上诉。 这其中到底有哪些不为外人所知的秘密? 新大地渊源 涂景新本是江西省安义县的农民。上世纪80年代初弃农经商,成为了一个从事纺织器械的个体户。经过近十年的打拼,有了上百万元的积累。 1992年底,他得知江西展览中心正在招商出租,便产生了承租并将其改造为综合商城的想法。江西省展览中心地处江西省会南昌市中心八一广场,门前车水马龙,热闹非凡。“当时有6000平方米的铺面闲置。我就想,办一个公司,把它租下来,做成一个商场。”涂景新回忆说。 当时《公司法》尚未出台,个体户要成立公司经营这么一个大项目,必须挂靠在一个国有单位下面。涂景新找到了海南省机械设备出口公司(简称海南机设公司),这是海南机械工业总公司的一个下属公司。双方约定:海南机设公司只出具资信证明,不出钱也不派人管理,适当收取管理费;涂景新独资经营新大地公司,交纳管理费并为海南机设公司在江西开展业务提供方便。 实际上,二者的借名协议始于1992年6月。当时,涂景新欲购买南昌市电子器材公司共计1800平方米的两层营业楼,便与海南机设达成借名协议,海南机设公司按照购房金额的5‰向涂景新收取手续费。 1993年2月,涂景新以海南机设的名义与江西省展览中心签订了承租合同书。此前的承租定金和租赁费均由涂景新现付给海南机设公司,再由海南机设公司转账给江西展览中心。从1993年1、2月间,涂景新共通过海南机设公司分别给江西展览中心缴纳定金和租金共55万元。同时,涂还花费150.58万元对展览中心承租场所进行装修改造,前期投入共计205.85万元。 1993年3月27日,涂景新以其购入的南昌电子器材公司两层营业楼为抵押,再次借海南机设公司的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信托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后,按照事先承诺,涂景新付给海南机设公司贷款借名费7万元。 1993年4月10日,经江西省工商局核准,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正式成立,登记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168万元,由海南机设公司出具《资信证明》。 脱钩协议 新大地公司成立后,江西省展览中心成了省内著名的电子产品卖场,生意十分兴隆。“当时每个月的纯利润有120万—130万。”江西省工商联一位负责人透露,“5年下来,年度营业总收入达到了2500万元。” 1996年3月,借款合同到期,江南信托公司便向海南机设公司催收,海南机设公司让涂景新偿还贷款。“12月份,他们把我叫到海南,召开了全公司职工参加的大会。”涂景新回忆说。 召开于1996年12月16日的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并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确认。《纪要》中明确,该1000万元贷款本息均应由涂景新及其新大地公司偿还,新大地应与海南机设公司脱钩。 根据该《纪要》,1998年9月30日,海南机设公司、江南信托公司和新大地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其中明确:“甲方(海南机设公司,记者注)于1993年3月27日向乙方(江南信托公司,记者注)借贷的壹千万元人民币,实际上是以甲方的名义为丙方(新大地公司,记者注)借贷,现为理顺关系,有利于该笔贷款的归还,三方一致同意由丙方负责直接归还壹千万元贷款本息,并办理借贷手续。” 贷款事宜处理完毕。1999年1月8日,海南机设公司时任总经理黄智忠与涂景新签订了脱钩《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甲方(海南机设公司,记者注)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向江西省工商局申报登记的乙方(新大地公司,记者注),系以甲方名义申请注册登记,但168万元注册资金全部由个人出资,甲方未投入资金,乙方由涂景新等个人独自经营,乙方与甲方实属挂靠关系。”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涂景新支付给海南机设公司33万元脱钩费。同年6月8日,海南机设公司给江西省工商局发去《关于同意“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与我司脱离挂靠关系的函》,函中称:“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虽以我司名义申报,但168万元注册资金实际上是由个人出资,我司并未投入资金,故该公司与我司实属挂靠关系。” 1999年2月2日,江西省工商局核准将新大地总公司变更为“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涂景新和其妻子王慧艳。 祸起萧墙 “海南机设公司人事变动太频繁,效益一直不景气。成立10多年来换了5个总经理。”一位知情人士说,“1999年时任总经理黄智忠与涂景新签订了脱钩协议后不久,该公司领导班子又发生了变化。原来的一位赵姓副经理升任总经理,发现前任黄智忠将33万元中的15万元挪作他用,一封举报信告到海南省纪委,黄马上被立案侦查,涂景新也就被牵扯进去了。” 来自江西省工商联的说法是,谈判脱钩事宜时,海南机设公司向涂景新要求50万元的脱钩费,但涂坚持只给33万,这引起了海南机投新领导班子的不满。 1999年10月2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将涂景新和其妻王慧艳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将其逮捕。 2000年1月,江西省工商局对新大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了原先已做的变更登记,“恢复其全民所有制性质等登记事项。”不久,海南机设公司接管了新大地。 2002年7月14日,涂景新案正式开庭审理。直到2003年4月25日才宣布一审判决,认定涂景新侵吞公款2556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涂景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妻王慧艳以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原海南机设公司总经理黄智忠以挪用公款罪和徇私舞弊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涂不服,提出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1个月后的2004年3月2日,海南省高院宣布开庭审理。 直到2004年12月15日,在江西省工商联的申诉和争取下,海南省高院将涂景新及其妻王慧艳取保候审。“当天晚上7点30分,涂景新和王慧艳才走出看守所,两人抱头痛哭。回到宾馆后,一直很兴奋,到凌晨4点才睡下。”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吴成华回忆。 2005年4月27日,此案移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200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当年12月22日,海南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对涂景新和王艳慧做出“无罪”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书同时认定,新大地公司是国有企业。 国有民营之争 涂景新被判无罪,同时也失去了新大地公司。那么新大地到底是公是私? 记者致电海南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新大地是国有企业的性质确凿无疑。“新大地成立的时候是经过海南省机械工业局批准的,新大地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资信证明都表明,新大地是海南机设公司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新大地与江西展览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与江南信托签订的贷款协议,都是海南机设公司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办理手续。” “1993年3月,海南机设公司下发了关于涂景新的任职通知;1994年又把涂景新以聘用干部的身份调入海南机设公司;1996年聘任涂景新为海南机设公司副总经理。他已经具有了海南机设公司的编制,当然是国家工作人员。”该人士表示。 早在2002年,由刘忠亚、王保树、石少侠、赵旭东等民商发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认定,“新大地公司应属私营企业,其资产应为涂景新个人所有。”具体理由是:“一,新大地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南昌电子器材公司1800平方米商用楼房是涂景新以海南公司的名义由个人出资购买,海南公司没有出资;二,涂景新接受江南信托公司1000万元贷款,是其个人所购买的1800平米商用房作为抵押,承担风险并由其负责归还的,海南公司没有承担风险;三,新大地公司的168万元注册资金系涂个人出资,海南公司没有任何投入。” “1991年3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明确表示:在所有权界定中,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而要追溯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来确定。”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湛中乐说:“从这个意义来讲,新大地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也就是民营企业。” “涂景新被判无罪,并不说明他完全取得了胜利,”和君创业咨询公司总裁李肃说:“‘红帽子’没摘掉。只是说那2500多万到底是不是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这个案件属于律师用特定技巧打赢了,而不是在制度结构、国有问题、民营企业维权上到底有什么胜利,没有胜利,打到现在还没胜利,是司法技巧上的胜利,不是民企维权上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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