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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3:3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继去年底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后,我国各地财税部门正在抓紧出台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的通知》,对税额幅度调整事宜作出具体部署。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具体标准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两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此外,还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企首次纳入征收范围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证实,我国已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严格控制减免税项目 《通知》要求各地财税部门一方面要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 政策强调,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此外,各地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城市中心区应按高限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此外,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据新华社 相关新闻 我国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广播电视村村通 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我国已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让更多农村居民看上有线电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通知还指出,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悉,该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据新华社 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将享税收优惠 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所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通知,上述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此外,通知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通知指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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