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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北京地区细则将在上半年内出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06:56 新京报
北京地区实施细则将在春节后上半年内出台 本报讯 (记者 孟斯硕) 就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各地方政府在上调土地使用税的同时,应严格控制减免税。 通知指出,应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此前国务院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额度进行了修改,每平方米年税额从1988年的0.5元至10元,提高到了1.5元至30元。其中,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据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业内人士称近20年来,政府首次修改相关税额,目的是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曾表示,北京地区此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的年税额为0.5元至10元,提高后,北京市的标准将为1.5元至30元,并视具体土地等级而定。具体实施细则,北京市将在春节后的上半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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