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农产品连锁经营可减免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06:5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孟斯硕)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入经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连锁企业,给予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税收优惠。同时凡购买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的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的试点商户,可以享受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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