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北京市境外个人购房需要出具居留状况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9:04 经济参考报

  孙晓胜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北京购买商品房的新规定近日正式出台。

  据介绍,按照北京市建委、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务局联合发出的通知,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北京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房前需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按照相关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

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情况,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生活需要情况,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了解相关情况后,出具《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凭这项证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和权属登记。

  而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境外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时,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证明文件,并书面承诺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自用需要。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北京购买非自用商品房的,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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