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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集金融合力为高科技成长加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0:51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韩雪萌 “如果能够以股权、知识产权这些无形资产抵押贷款,贷款会变得容易得多。”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告诉记者。 在北京的中关村,聚集着数目众多的科技型企业,同时这里也是诸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孵化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融资的困境始终困扰着高新企业的创业发展之路。但如今,创业者们似乎看到了曙光的来临。 几天前,银监会下发的两份文件,已经到达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总部。这两份文件分别是《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 这两份文件的出台,背后蕴含着深意。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银监会这两份文件就是根据国家现有法律和法规,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而制定的配套政策,营造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对自主创新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指导意见》中,根据政策,五类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获得银行信贷的重点支持。据介绍,五类优先扶持的企业分别是:一是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二是担负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三是属于电子与信息、现代农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四是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 银监会还特别强调了加强对出口类企业和科技型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同商业型企业有所不同,高新企业融资的困难主要是缺乏有形资产作为抵押。在国外,一般对高新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主要是通过风险投资基金来进行,但是我国在此方面颇为欠缺。因此,在这份文件中,最具有突破性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办理股票质押贷款,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此,有专家认为,银行开展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的贷款试点工作,打破了以往向银行贷款必须有实际资产的惯例,有利于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机会,也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培养,加速其产业化进程。 《指导意见》为股票质押贷款松绑,而另一份文件《实施细则》则充分调动了政策性金融的力量,提出政策性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实际上,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政策性银行要坚持分类指导,按照“一行一策”的改革原则,进行商业化改革,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因此,寻求模式创新,已经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方向。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资金的支持,恰好为政策性银行的转型提供了一个方向。按照政策,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文件中特别规定,国家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服务的承办人,政策性银行作为投标人依法进行投标活动。商业银行等机构对于通过国家组织的招投标获得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约定的条件承办,分账管理。 据专家评价,这一政策的着眼点在于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提出政策性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服务,更是政策性银行在经营模式上的一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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