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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9:33 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2007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7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此次期中复审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中列为:29221100、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此次期中复审调查通常应在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08年2月1日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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