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医药商业贿赂将记入不良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06:52 中华工商时报

  【见习记者童芬芬30日北京报道】

  据今天卫生部发布的消息显示,卫生部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网站上公布。

  据近日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凡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等情节,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规定》中同时指出,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等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31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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