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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内蒙古电力公司贷款问题 11家金融机构受查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 13:5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赵红梅北京报道 1月27日,中国银监会向全国银行业系统通报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贷款管理查处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财务公司等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49名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2006年8月16日国务院第146次常务会议对内蒙古新丰电厂项目违规建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后,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6年9月18日至9月27日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合规性进行再次检查。 经检查核实,新丰电厂等七个违规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贷款,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业务部以委托贷款形式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虽未直接向新丰电厂等七个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但在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信贷管理上负有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 银监会在通报中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贯彻宏观调控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大对大型集团客户风险集中度管理和授信管理;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同时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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