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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规:集体土地流转须经2/3以上村民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 10:55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苏永华 通讯员韩亚卿 实习生谢莹娥)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在出租、转让时,需要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昨介绍,按我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新规定,其用途将由村民说了算。

  新近出台的《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从即日起,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转移,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不得低于最低价格标准。

  此前,由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逐年增加,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地方随意流转和改变用途,导致集体土地资产流失。

  据介绍,此次新规实施之后,将扭转过去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由乡长、村长等“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防止以租代征、未批先用、批少用多等非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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