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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场外协议转让将严控 提高场内交易比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7日 19:5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7日电 (记者 陈玉明) 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这份《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通知》要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通知》还明确规定,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通知》及此前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于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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