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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认定金融企业国资是否保增值办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6日 10:0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25日讯 记者周芬棉 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应当保值增值,这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但是如何认定这些国有资本是增值了还是流失了,长期以来一直无法可依。财政部近日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从指标计算、报送要求、结果确认等方面,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出规定,并有相应罚则予以约束。办法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设定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基本指标和分析指标;明确了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剔除客观的增减因素,以及金融企业应报送的基本材料,财政部门确认计算结果的基本程序等。 针对金融企业的特点,为增强操作性,该办法在设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析指标时,除选取一般性指标,还设定了一些反映金融企业特性的指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 该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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