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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北京地税公布个人接受无偿赠房要全额征收契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6日 09:07 中国新闻网

  北京市地税局昨天公布,北京个人接受无偿赠房要全额征收契税,并在转让受赠房屋时按照20%的税率“从严”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允许按1%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税。

  普通赠与必须有公证书

  市地税局表示,个人无偿赠与房屋办营业税免税时,普通赠与跟继承、遗产等情况“待遇”不同。

  除了继承、遗嘱之外的无偿赠与,受赠人必须有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而且,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给发售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受赠房要全额交契税

  在缴纳契税时,获得无偿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必须按3%的税率全额缴纳契税,不能享受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时减半征收的优惠。而且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会在受赠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受赠人还必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另外,税务机关还会与房管部门配合,对没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普通受赠房购房时间受“卡”

  个人把受赠住房再卖出,征收营业税时,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按照原购房时间确定。而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再卖出不能按1%交个税

  地税局还特别强调,受赠人取得无偿赠与的房屋后再次转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宽”核定征收,而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即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赠与将被追缴税款

  税务机关将与房管部门合作,定期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如果发现个人赠与房屋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黄玉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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