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李曙光:立法的同时须改善执法环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 16:49 经济视点报

  李曙光,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经济视点报记者 司超慧

  1月18日,在郑州举办的河南首届律师年会暨中原首届集采峰会上,中国著名法学专家李曙光就企业健康发展以及律师责任的话题纵横捭阖,阐述了不少精彩观点。在会议间隙,李曙光接受了《经济视点报》的专访,就当前法律界的一些热点问题发表了独特见解。

  正在参与草拟两部新法

  经济视点报:您从事立法工作比较多,那么最近参与草拟的法律都有哪些,能不能做个简单的介绍?

  李曙光:新《企业破产法》已经在去年人大表决通过,暂时告一段落。现在正在参与《期货交易法》和《国有资产法》的草拟工作,目前也都到了后期修缮阶段,争取明年能够通过一审。

  经济视点报:这几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李曙光:简单地说,原《企业破产法》只是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新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原《企业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够市场化,也不够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期货交易法》通过确立期货交易主管机关、期货商、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的规则,可以保障中国期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期货交易法》是建立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基础上的。去年经过修改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进步,放松管制是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中心思想。

  《国有资产法》诞生的背景是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期,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等经营性国有资产,而且,由于产权权属不清、管理职能不明、政府角色错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我们现在需要努力的就是如何从体制上、从法治角度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建议对《律师法》进行修订

  经济视点报:您觉得国内目前的法律还有哪些需要修订和完善?

  李曙光:我说过健康的企业当然需要健康的律师,但可能更多的还是需要健康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可以说,经过改革开放这么多年的发展,我们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是还有很多法律需要我们不断地改善。

  除了这几年已经修改过的几部法律之外,我建议要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律师法》颁布的时间不长,但是我们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却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对律师的定位究竟是什么。有人说律师是国家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实际上,无论从《律师法》也好,还是从律师从事的实践活动也好,我个人认为律师实际上就是一个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所以,律师使用《合伙企业法》是很正常的,我们有些部门反对律师使用《合伙企业法》,我想可能有自己的想法。

  那么在引用了《合伙企业法》以后,我们的《律师法》就要做全面的调整。我个人认为律师的责任和它的法律规定及市场的选择,三者是密切相关的。律师完全可以引进有限责任和有限合伙这样一个概念。这样的话,可以让律师的责任更加到位,更加具有可塑性,在实践当中能够承担起来。

  经济视点报:近期国内法制建设方面有哪些值得期待的看点?

  李曙光:今年有几部大的法律无论是企业界、律师界还是其他行业都是特别关注的。第一部法律是《物权法》。这部按照规定三次审议就可以通过的法律,目前已经审议了七次。现在两千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正在提前预审,我想在今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为主体的法律应该能够获得通过。第二部比较重要的法律就是《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把外商企业所得税和国内企业所得税统一降到25%。我认为,如果《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这样重要的法律能得到通过,那么将更加完善我们的企业生存环境,将会使律师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一流的、高质量的服务。

  应成立相应执法机构

  经济视点报:新《企业破产法》今年6月就要实施,您曾说,它是您的一半生命,那么从现在到6月还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李曙光:法律只是一张纸,关于新《企业破产法》也一样。在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和可操作性这几方面,要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绝不仅仅是立法这么简单。

  我一直在呼吁成立一个管理破产的部门,比如说成立一个国家破产管理局,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机构,那么执法力度就得不到保障,法律制订得再好,也是空谈,就好像空中楼阁一样。

  破产监管机构要肩负5项任务:专门协调破产管理人事宜;负责破产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发布;破产机构高管如有违法行为,应由部门代表国家和公众追究;还有跨境破产事宜,也需要专门部门管理;新《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以及后续立法的推进,同样需要专责机构负责。而现在,这些工作基本上没人做,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一般都是事情到了无法收场的地步才由债权人提起诉讼。所以现在迫切需要这样的一个执法机构,如果没有一个部门是立法实施的责任人,再好的立法可能也只是纸上条文。

  经济视点报:在立法过程中您有没有遇到什么困惑?

  李曙光:现在我们国家在立法上还是比较积极的,所以现在我们缺的不是法律,甚至有一些法律条文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比如说我曾经参与《屠宰法》的修改,在没修改之前,法律监管的责任十分不明晰,农民卖头猪竟然需要盖36个章!修改之后,还仍然要盖好几个章。而实际情况是多部门管理,出现了问题多是几个部门相互推诿。我认为这种监管部门要一个就足够了,出现问题就追究这个部门的责任。

  我们现在欠缺的是良好的执法环境,而执法环境的改善关键还是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该意识到,仅仅靠立法是不够的,问题不在于法律不够,而是在于如何执行,如何使法律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