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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浅谈审计揭露食盐企业商业贿赂的做法(07-1-2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 10:09 审计署网站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手段。我们在对盐业公司盐业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针对食盐企业的特点,认真执行中央、审计署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的指示精神,依法惩治食盐销售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盐业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仅就盐业管理专项调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介绍一下我们的做法。

  一、认真学习商业贿赂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它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主要有:第一,主体是经营者,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二,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第三,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局等就具体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就有关商业贿赂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二)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三)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四)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五)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六)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二、查处商业贿赂的难点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隐蔽的特点,很难从企业的财务大账上发现,如果我们能在企业账内发现各种回扣支出也就不能称其为“账外暗中”了,因此对我们审计人员来讲必须首先突破企业体外循环的账外账或称“小金库”,才能真正撕开商业贿赂这张网。这就要求我们审计人员摆脱传统审计查账的思维定势,深入了解企业的市场环境、经营环境及经营特点,以敏锐的目光、变幻的视角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从各种联系、信息中寻找商业贿赂的蛛丝马迹。

  三、以各种名义支付食盐补贴是商业贿赂在食盐专营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我国1994年开始对食盐实行专营,即食盐的生产、销售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计划,指定专门生产厂生产、专业部门进行批发,国家指定生产及批发价格。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食盐生产呈现产大于销的现象,加之我国目前盐业体制不顺,政企不分,现有法律法规对食盐生产销售计划、价格执行情况缺乏有力的监督、处罚手段,导致食盐生产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在账外以各种名义支付食盐销售企业食盐补贴及好处费,此种现象在盐业行业由来已久且比较普遍。

  四、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审计是查处商业贿赂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揭示商业贿赂的重要途径之一。

  首先,审计人员要对食盐生产企业在损益中核算的各种食盐补贴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对企业销售收入、成本费用、食盐生产数量等进行趋势分析,从中发现异常现象。结合全国食盐产销形势、企业生产规模及账内支付各种食盐补贴的总量情况,可以初步判定商业贿赂是否存在。其次,在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发现并揭示企业账外私设“小金库”行为,找出商业贿赂产生的资金源头。真实性审计是揭示商业贿赂的基础,账外私设“小金库”是不真实的具体表现形式。只有把握基础,才能抓住商业贿赂的资金源头,才能进一步揭露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我们在对某食盐生产企业进行调查过程中,对该企业2004年至2005年营业费用借方发生额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后发现,2005年该企业营业费用总额增长了20%,变动幅度较大,为此我们将营业费用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并对变动趋势异常的营业费用中集放砣费明细科目进行重点分析。

  通过对集放砣费用数据分析显示,此项费用2005年较2004年增长显著。审计人员首先对此项业务流程进行了了解并实地进行现场考察,经调查此项业务主要是盐产品的倒驼、集驼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个人承包的机械费用、运输费用及工时费用等。其次抽查2004年、2005年部分原始凭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发现没有记录此项业务的销售台账。通过原始凭证审查发现,报销凭证后没有附发生此项业务的机械费、台班费计算依据及销售合同等,款项领取人均固定在几个人身上,且用转账支票支付,引起审计人员的怀疑。经对公司领导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及利害关系讲解,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虚列支出、转移资金账外私存私放等问题,并向审计组提供了全部账外账簿、凭证等资料。

  审计结果表明,该企业在法定会计账簿外私设11个资金账户和1个储蓄存折,采取虚列成本费用支出、截留收入等方法,私存私放大量账外资金。另外,利用私存私放资金对外委托

理财用于
股票
炒作并损失巨大。在上述账外资金支出中,用于支付一些省(市、自治区)省级及所属盐业公司销售食盐补贴、涉嫌商业贿赂资金巨大。目前,经有关部门查处,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等人已受到撤职处理。结束语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遏制商业贿赂、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是审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为宏观调控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旨在对揭示盐业专营过程中商业贿赂问题的方法进行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对其他行业审计有所借鉴。(作者: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 韩 辉)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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