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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改革攻克农村金融难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 03:10 第一财经日报
在刚刚结束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框架的讨论被摆在了一个着重突出的位置之上。这个被称为“我国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将迎来全面推进改革的历史时期。 会议明确,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个金融体系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都将成为农村金融整体框架的一部分。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将丰富农村金融的信贷供给市场,此外农业保险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也被同时放进了农村金融的整体框架。 我们注意到,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之外,金融工作会议还明确了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三大原则。这些原则非常重要,定将给农村金融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活力。 首先是可持续的原则。农村各类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商业性金融应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只有商业上可持续,才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这一点在利率政策的制定上尤其明显。我们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应该实行更为灵活的利率政策,更加注重农民对贷款的可获得性。实践已经证明,用行政手段压低利率,不仅对商业性金融具有排挤效应,减少农村的信贷供给,还会让低利率信贷成为稀缺资源,使普通农民难以获得贷款。 而即便是政策性金融,也应该在获得财政补贴之后,实现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如事先确定好财政补贴的各项规则,之后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承担各类金融风险。对此,金融工作会议也已经明确,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其次是适度竞争原则。过度竞争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但更为明显的是,当前大部分地区由农信社一家垄断的农村金融服务更容易造成信贷资源供给不足。我们相信,通过农行、农发行积极发挥作用,逐步放开邮政储蓄银行的资产业务、发展小额信贷机构等,将给农村信贷供给带来适度竞争,也将给农村金融带来活力。 第三是政策扶持原则。与国外农村金融政策相比较,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对农村贷款进行贴息、补贴、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长效稳定的优惠政策,政策性支持农村金融的风险补偿、分担和转移机制不完善,农村担保机制不健全。而明确财税、准备金率等政策扶持原则,将显著提高金融机构参与建设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 在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框架之中,我们还看见了监管机构更积极开放的指导原则。银监会在2006年底大幅调整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这继央行着力推动的“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之后,又为外资、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打开了一扇门。 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一系列原则意见,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当然,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农村金融的发展还应该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方向。 我国东、中、西部的农村金融环境差异较大,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各地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坚持做到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和差别监管;要充分考虑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差异,切忌将建设城市金融体系的方针政策简单地套用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而在强调“商业性金融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的同时,也不能过分迷信商业性金融,尤其是在偏远落后地区。强调“商业性”意味着资金要追逐市场获利的平均收益水平,而偏远落后地区显然难以实现这一目标。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其他形式应该有更积极的发挥,同时更要切实落实扶持优惠政策。 农村金融改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通过政府的强力支持,创造农村金融良好发展所必需的政策环境,并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我们相信,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金融改革的“共赢”当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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