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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市场不设食品安全公示牌将罚5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 01:11 信息时报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四个条例草案修改稿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朱小勇 通讯员 任宣) 昨日上午,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游宁丰、李兰芳、李近维、汤维英、王宁生、黄伟鸿、陈坚,秘书长林惠俗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佟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省人民检察院院长张学军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个条例的草案修改稿。 检测机构不得推荐产品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另新增规定,食品销售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检验检疫证明、来源证明并保存相关票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而市场开办者也需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公示蔬菜、水果、粮食、鱼禽畜蛋等食品安全的检测结果。违反上述行为的,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食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排剧毒污染水源罚10万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监测检查,并编制主要集中式应用水源地水质的月报,及时向社会发布。 《草案》还新增规定,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由环护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剧毒物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扩散需发社会警示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将原“患有传染病的产妇的胎盘”修改为“产妇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告知产妇并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如发生丢失所贮存的医疗废物的;运送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等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等六种情况,如有扩散危险的,卫生或环保部门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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