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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部连发三份通知 严管政府集中采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13:39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记者:曾亮亮

  “听说新政策的变化很大,但我们现在还未见到红头文件。”某部委政府采购处的工作人员说。

  1月10日,财政部下发了三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通知。在通知中,财政部称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加强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中。因此,我们借用通知这种快速发文形式,希望各级单位能迅速改变现状。”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处长杨晋明1月1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而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之所以新年伊始即下发三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通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去年财政部曾两次一审败诉政府采购案;二是我国已向WTO承诺今年年底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须尽快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

  不过,无论财政部发文出于何种目的,不可否认的是,三份通知做出的重大调整和改变,将带给政府采购界一次震荡。

  “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

  18日,国务院某直属机构第一时间在其办公系统网上,张贴出一条简报信息——“近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请大家注意”,并详细罗列出该通知的内容。采购人对供应商投诉权的重视和关注可见一斑。

  与2004年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比,该通知集中于规范财政部门受理投诉时的行为,五条内容简单明了地传递出一个精神——“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

  《通知》指出,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投诉人资格不符合、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或超过有效期、投诉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但是,财政部门必须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通知》特别强调,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投诉书不合规定、追加被投诉人、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等情况,要告知投诉人并在规定时期内整改。

  此外,《通知》还要求财政部门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过去的《办法》只要求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在五个工作日“进行审查”,而《通知》则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最低价中标”

  “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这是《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最大亮点。杨晋明说,财政部的第二个通知直指争议最大的价格评审原则。

  他告诉记者,价格是政府采购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只有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加强价格评审管理,才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该《通知》提出,除维持以往固定比例的价格分值外,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而且“最低报价中标”也被写入了《通知》。

  不少竞标人常反映的“价格低不能中标、甚至去掉最低价格”等现状,在《通知》颁布后都将有所改变。

  此外,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加强评审活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也在《通知》里得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违反了评审规则都将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被公告。

  严管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份通知是《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分八章、五十七条,建立起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但是,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及业务量的增多,两年前的《办法》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因此,财政部酝酿出台了专门针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制度,重新定义并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体系。

  “2004年的文件规定得太笼统了。现在集中采购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实际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出台专门规定、分门别类地解决问题迫在眉睫。”杨晋明解释了新《办法》出台的原委。

  “七章、五十六条”的新《办法》,勾勒出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体系的全貌。

  新《办法》指出,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并分别对这两种组织形式下了定义。针对目前争议很大的集中采购机构属性、职能定位,财政部也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在规范部门集中采购时,新《办法》要求“中央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防止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此外,新《办法》还专用一章十条,强调财政部的监督检查职能。以往财政部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对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三方面的监督。由于越来越多的社会代理机构参与到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来,因此新《办法》专条提到了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比如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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