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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低门槛严监管放宽农村金融准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1:11 中国经济周刊

  ★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投入。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主要问题之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比较低,还有不少地方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由此造成农村信贷资金供应与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势不适应,除农村信用社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承担农村服务的网络和渠道,而现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网点覆盖率亦不高,加上历史包袱沉重,支持力度有限。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银监会按照中央要求,在充分调研和认真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最近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主要目的就是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着力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建设。

  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开准入资本范围。二是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三是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限制。四是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五是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六是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七是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动力和基础。

  诚然,受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和制约,现阶段甚至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之间的差距将会不同程度存在。高成本的经营,特别是自然灾害影响、逃废债现象、行政干预较强和执法环境较差等,都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了不良影响,这就需要各方面共同关注这一问题,加强配合与协调,努力营造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首先,至关重要的是政策与法律环境。要实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减负,降低其经营成本。要通过货币政策适时调整,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给,放开农村地区存贷款利率。在法治环境上,一方面大力完善立法,健全民商事法律制度,出台《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各类财产,包括农村土地、房屋、承包经营权、农业收益权等权利的担保质押有效性。尽早出台《社区金融服务法》,规范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和执法力度,打击逃废债行为。

  其次是信用环境。信用环境直接关系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关系到其立足生存,关系到其可持续发展。全社会要共同努力,大力培育企业和个人良好的信用意识,推动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发展,尽快建立覆盖所有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通过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强化市场约束,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守法,创造诚信环境。

  最后,还要努力消除各种对农村金融发展限制的歧视政策。相对城市金融机构而言,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弱势群体,各种外部附加的不平等歧视政策,诸如存款开户等限制,不利于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只有消除歧视政策,实现平等待遇,进而实行扶持性优惠政策,才能使之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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