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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学专家认为出台物权法时机已经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22: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 中国法学会16日在北京主办了“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来自宪法、民法、商法等领域的法学专家们表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急需一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物权法,目前颁布这样一部重要民事基本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

  我国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13年之久。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经历了七次审议,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普通百姓的具体利益。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有关部门、学者和普通公众,都积极参与这部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通过各种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2006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形成许多共识:目前的

物权法草案符合中国宪法的规定,全面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反映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中国社科院的宪法学专家莫纪宏表示,宪法规定的权利的实现要通过立法来得到保障。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制定物权法非常必要。物权法草案较好地体现了平等保障人民财产权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说,物权法草案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李国光认为,只有合法取得的物权才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法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国有财产,对于占有国家财产的,按照返还原物的规定予以返还,这就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草案还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和关联交易过程中,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还有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作出规定。缓解收入差距,则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财富分配制度,不应都由物权法来承担。

  与会学者认为,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将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人民富裕、社会财富的积累、国家的富强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教授说:“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将为形成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环境奠定法律基础。”他强调:“如果没有健全的物权制度,人不可能有体面的生活。”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物权法草案稳定了在中国极其重要的土地关系,对群体关系做了细致规定,在担保手段方面的突破适应了国际商业需求,进一步明细了私权的保障。“物权法的通过将意味着中国有了完整的市场经济财产权体系。”

  此外,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体现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也得到与会专家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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