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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无权拒绝客户开户 央行:银行不得歧视客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10:2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甄世宇)央行昨日给那些以“未达到开户最低金额”为由拒绝为存款人开户的银行有力一击。负责人称,现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开立账户并没有最低金额方面的限制,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

  央行最近接到一些注册资金额较低的小企业反映,有些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以“未达到开户最低金额”为由,拒绝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央行有关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现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开立账户并没有最低金额方面的限制。企业只要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户条件,履行规定的开户程序,均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实践中,个别

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采取对企业开立账户设定最低金额标准的做法,不仅违反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也影响了小企业正常的资金结算,损害了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挑肥拣瘦”使不少小企业在银行开户时遭到冷遇。记者了解到,各家银行对企业存款户的注册资金要求不一,门槛从5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外资银行甚至更高。某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还曾公开表示“银行开户遵循双向选择的方式,存款人可以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选择客户”。

  昨天,央行有关负责人郑重驳斥了这种错误的说法。他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但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存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客观需要和各银行服务质量的不同,自主选择开户银行,而银行应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为客户办理结算账户业务。银行在受理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申请时,应根据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审核存款人的开户资格,不得在制度规定之外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设定其他限制性条件或歧视性规定,对开立结算账户这一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服务对象进行排他性选择。

  当然,对于不符合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存款人,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开户资料、不按规定履行开户程序的存款人,银行有权拒绝受理其开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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