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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国资委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管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09:39 国资委网站
近日,山东枣庄市国资委和监察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企业对外捐赠应坚持以个人捐赠为主,但不得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确需将企业资产对外捐赠或赞助的,须报市国资委核准。企业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企业严重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费用等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财税政策进行财务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应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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