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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收费能否OK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09:11 人民网—华东新闻
卡拉OK版权费的纷争,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府行政协调能力都是一次考验,它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卡拉OK版权费标准,怎样保障版权费的分配公开透明,这不是一纸公告就能解决的,需要权利人、使用者、消费者充分沟通、平等协商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知识产权的滥用,这二者不可偏废 本报记者 汪晓东 圣诞连着元旦,K歌行情看涨,沪上各大卡拉OK商家迎来旺季。 12月26日,晚上近10点,位于复兴公园的知名KTV场所“钱柜”依然繁忙,100多个包房几乎全满。服务员还在不断地领进客人。3楼收银处,六七名服务员忙得不亦乐乎,有的干脆坐在地上,清理着大堆账单,几台计费机“吱、吱”作响,吐出长长的账单。 乐不思归的飙歌者、晕头转向的服务生,却没有察觉,一场围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纷争,正在这个冬季逐渐升温。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 公告称,这一标准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已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短短数百字的公告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媒体报道中用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抵制”。 就在各地娱乐行业协会对该标准普遍抵触时,12月23日,中国音像协会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王化鹏称:“按照权利人的委托,我们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收费。”这一表态,加重了本已浓郁的“硝烟”。 收费时刻临近,各方利益人的面目依然扑朔迷离。 谁来收?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仍在筹备,收费主体引发争议 从国家版权局公告看,收费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 问题就出在“筹”字上。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说,只有当该协会走完筹备程序,才能确立其收费主体的地位。“我们迫切希望,正在筹备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尽快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 沪上知名卡拉OK经营企业“好乐迪”的负责人说得更直接:“我就是把版权使用费给你,你能给我正式发票吗?合法资质还没拿到,怎么能收费呢?就像我们企业一样,没拿到营业执照就不能经营,否则就是违法嘛!” 不过,国家版权局公告指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音像权利人已经委托,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问题又来了。一名娱乐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称:“假如中国音像协会具备收费资格,又何必再去筹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相矛盾!” 对于收费主体的疑虑,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不无道理”。他介绍,目前争议涉及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词曲作者收取的版权使用费,另一部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代表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作为卡拉OK经营者,无疑希望一揽子付费,不能今天来张三,明天来李四,无所适从”。 陶鑫良认为,这场纷争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府行政协调能力都是一次考验。即便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走完法律程序可以收费了,依然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该协会会员,并不涵盖卡拉OK使用作品的所有著作权人,该协会只能代表其会员行使相关权利。“这是世界著作权制度面临的共性问题。” 对于陶鑫良提出的“世界性难题”,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武幼章说,他也曾向一些欧美国家的相关人士咨询,没有得到很好的答案。“按我的理解,这些国家未参加相关组织的著作权人很少,不大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参加进来,其代表性就会不断提高”。 武幼章说,“谁来收”不是问题,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肯定是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来收。卡拉OK经营者不用担心多头收费,应该会有某个组织作为代表进行收费。 收多少? 哪怕是“低起步”,也应先收起来,逐年递增 国家版权局提出的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而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提出1元/包房/天,差距甚大。有人甚至用“瞎胡闹”来形容这个交费标准,认为他们“太随意”,“简直把著作权人当乞丐了”。 但上海有关方面坚称,“1元标准”有根有据。 据“好乐迪”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01年,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就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有关版权使用费的备忘录。商定版权使用费采取分段收费方式,即分为20个包房以下、20—50个包房、50—80个包房、80个包房以上四个档次。同时规定,版权使用费每年递增30%。以“80个包房以上”档次的为例,第一年交纳6000元,到今年就要交纳22278元。折算下来,版权使用费是0.78元/包房/天。 画面部分怎么算?这位负责人说。首先,卡拉OK本身就是“词曲为主、画面为辅”,以前法院的相关判例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消费者本来是来唱歌的;其次,有些画面并无版权,比如,有些是歌星演出画面,有些是与歌曲内容无关的风景等。这就是上海提出的1元/包房/天的依据。“一个卡拉OK经营企业有几万首歌,是否每首歌的画面都具有版权,不可能逐一鉴定,只能模糊处理。” 一些消费者对12元标准也有微词。“影响最大的还是消费者。卡拉OK本来价格不菲,这样一来更贵了。”经常K歌的小刘抱怨。她的同事小黄也表示,如果一下子提高这么多,肯定不会经常去了。“版权费应该收,但不应该全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陶鑫良认为,版权使用费最终还是会转移到消费者头上,这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武幼章说,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标准是个上限,各地在执行中还可以协商。2001年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商定的价格比音著协公布的标准低得多,主要考虑,“收与不收”比“收多收少”的问题更重要。开始的时候“低起步”,然后逐年递增。这样的思路能不能在这次协商中体现呢? 其实,对“收与不收”这个原则性问题,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以及卡拉OK经营企业并无异议。“争论归争论,著作权人的利益必须保护。”朱南说,目前正向各成员企业收取2006年度版权使用费,已经有数十家企业交纳。 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成立于1996年,是全国第一家,在各县区设立了办事处,拥有健全的工作网络。武幼章介绍,2001年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版权使用费备忘录,在全国也是第一家,当时是一个创举。 怎么收? 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各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是最好途径 显然,让权利人到卡拉OK经营企业一一上门收取版权使用费,或者像以前那样,通过诉讼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成本很高,效率很低。上海采取的“协会对协会”协商解决的办法,效果比较好。 “协商”,是各方反复提及的一个词。“权利人、使用人、消费者三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怎么收、收多少,应该大家坐下来谈。”朱南对这种“强制性”做法感到“很遗憾”。 这一点,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此前说得很清楚:卡拉OK版权费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它是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实,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对收费标准也不全是抵制。该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网站上发表看法的第一条就是“对版权局在上海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活动试点表示赞同和支持”。同时表示,在上海试点基础较好,相信通过试点一定会使收费工作取得有益的实践经验。对于收费标准,上海某大型卡拉OK经营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他们也未必“死咬住1元标准不放”,但还是要“平等协商”。 “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性收费,双方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协商的结果未必双方都很满意,但应该是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武幼章认为,到目前为止,真正意义上的协商还没有开始。 还有一个技术性问题:按照歌曲点击率、包房或面积收费,哪一种更合理?“卡拉OK企业都知道,使用他人作品就应当给钱,但是,版权使用费应该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计费方法要科学,而且,收上去的钱是怎么分配使用的,也应当公开透明。”朱南认为,按照点击率收费比较科学,体现了分配的“合理公平”原则。 陶鑫良认为,目前的各种计费方法“各有长短,利弊互现”。有关部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估算,还应进行相应的听证程序,目前的决定“显得过于匆忙”,缺乏有说服力的依据。他自己的感觉,1元标准少了点,12元标准多了点。“但是,结论的得出应该是在调查的末尾,而不是开头”。 专家指出,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知识产权的滥用,这二者不可偏废。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2月28日,有报道称,广州卡拉OK版权费拟春节后开收,由某数码公司授权“代收”。如果真是这样,事情就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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