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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机械小股民叫板 董事会决议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08:00 每日经济新闻
  认为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决议中有瑕疵,股民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股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鲁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股民鲁某持有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流通股。去年3月,轻工公司对外公布有关董事会候选人的决议及候选人简历。鲁某认为,公司公布的候选人施某简历中遗漏了部分内容,其目的在于隐瞒董事候选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做法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含有简历部分内容的决议无效,并予以撤销。原审法院经审理,对鲁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鲁某不服,再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断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为依据。鲁某所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范畴。轻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中未提及候选人施某的部分工作经历,以及施某与轻工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夫妻关系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故认定决议有效。据此认为鲁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于法不悖,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勇 吴艳燕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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