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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国货条款何以形同虚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15:39 法制日报
截至记者今日发稿时,从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传来消息,该局有关设备招投标条款不再“崇洋媚外”,将允许符合本次设备招标条件的“国货”参与竞标 本报记者 李青 新华社日前播发了一条新闻,称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在政府采购沥青路面修补设备、洒布车等多种设备中,在“技术规格”一栏中居然明确要求是“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 无独有偶。一个多月前,安徽省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项目公开招标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其中螺杆式冷水机组和空调离心泵的整机明确要求是“欧美日原装进口”。 和安徽省相同,江西省政府采购拒绝国货的做法立刻招来众多非议。政府采购法中的“国货条款”已十分明确,政府采购对于国货和民族工业的支持也不言而喻,但法律中的“国货条款”为何屡屡形同虚设?为此,记者采访了几位专家。 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全国告诉记者,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除非“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 葛全国认为,江西高速公路上使用的养护设备和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招标的中央空调设备一样,显然不属于例外的范畴。他说,政府采购之所以屡屡歧视性地拒绝国货,其根源就在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虽有体现采购国货的内容,如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同时,该法也赋予了采购主体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 再者,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只对采购活动有流程方面的要求,而对于采购对象是国货还是洋货这样的问题不予限制。据了解,在这个被业内人士称为“国货条款”的规定中,虽然同时包含“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但实际上,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出台。 江西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云龙认为,江西和安徽两地“拒绝国货”的这种做法还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他认为,政府采购法一方面是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节省公共资金和防止腐败,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公平竞争和采购国货的原则。李云龙说,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第五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李云龙认为,“国货条款”在政府采购中失效的事件接连发生,看来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还存在偏差。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包刚升则指出,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解释为何“拒绝国货”的原因时提到“国际惯例”,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他告诉记者,其实很多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令,均要求政府优先采购本国货。比如美国的《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就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在采购时应优先考虑购买美国产品。同样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有类似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本国产业,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但这种有利于自主创新产品做强做大的方法,在我国实行起来却困难重重,相当多的部门认为国内产品不成熟,不给国内产品应有的机会。 包刚升认为,良好的政府采购需要做到的,一是要公平竞争、透明公开;二是要节省资金、物有所值;三是要力争采购国货、扶持本国企业。江西和安徽这两地的做法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但这样的事件竟然重复上演,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如何通过法律的方式,保证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供应商,值得人们反思。 为此有学者呼吁,在加强政府职能管理的同时,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因为政府采购法实施四年来,虽然有效地规范了实际工作中的政府采购行为,但也暴露了一些急需具体解决的细节性问题,亟需通过《采购法实施细则》来统一规范。同时要强化政府采购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其权力与责任挂起钩来,谁执法谁负责,谁就承担法律后果。 截至记者今天下午发稿时,从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传来消息,该局有关设备招投标条款不再“崇洋媚外”,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允许符合本次设备招标条件的“国货”参与竞标。 本报南昌1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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