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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民诉银广夏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8:00 每日经济新闻
  历时5年的ST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终于有了结果。ST银广夏今日公告宣布,根据法院判决,将由第三人培鑫公司向476名原告赔偿及支付ST银广夏股份共计15110379股。此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此前未接受和解的ST银广夏投资者下达判决书,由第三人向原告按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的方式进行赔偿。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为: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被告ST银广夏对各原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第三人培鑫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ST银广夏股份,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476件案件共需支付的ST银广夏股份为15,102,029股。经该公司初步统计,本次一审判决的案件原告共计475人、已生效判决1人,共计476人;诉讼请求金额及部分利息合计68,645,584.33元。
 
  《民事调解书》是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杨国藩与银广夏及第三人培鑫公司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被告ST银广夏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第三人培鑫公司于调解生效后向原告支付ST银广夏股份8,350股,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
 
  公告还显示,另有诉讼原告26人、诉讼请求金额3,745,557.00元拟以调解结案,但调解工作仍在进行中,该公司尚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据悉,上述477件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共计823,516元均由ST银广夏承担。
宋文明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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