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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下炒汇第一案延期开庭 集体诉讼前景迷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16:16 中国经营报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周凯、石贝贝

  2006年12月28日,左先生(化名)又一次失望了:他期待已久的开庭,临时被“因故取消”。

  为了追回凭空蒸发的17万美元,左已经奔波了一年半。由于法院的正式受理,这起诉讼案被称为我国“地下炒汇第一案”。

  “取消开庭的原因主要是被告方提出管辖权疑义。”负责审理此案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崔学杰说,“我们也是在开庭前刚收到这个请求,需要开会讨论后才能确定结果。”但到记者截稿时为止,该案仍未有进一步消息。

  因参与“地下炒汇”而损失巨大的蔡小姐十分关注此案的进展。此外,部分因参与“地下炒汇”而蒙受损失的汇民,正计划以该案为蓝本,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17万美元蒸发

  2004年10月,回国不久的左先生考虑打理手里的外汇。起初,他选择购买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外汇

理财产品,不久后,CMC市场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MC亚太”)的介绍经纪人李晓骏和马东起游说左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

  通过马东起,左从CMC公司北京代表处拿到了种种宣传资料、协议书。这个代表处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外汇交易商代表处,并且在北京工商局登记注册。种种迹象使左先生认定,通过CMC投资是可靠的。

  在大比例融资、低点差(银行公布的外汇交易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价)的诱惑下,2004年11月,左分别与李晓骏、马东起签订了《投资理财协议》,把自己的20万美元交给这两位经纪人,由对方负责通过互联网从事网上外汇保证金交易。两位经纪人保证“操作目标投资收益3%,投资期三个月”、“保证本金20万美元在投资期内不受损失。若有损失,由乙方(马东起)补足”。

  2004年11月,马东起开始为左操盘。刚开始“战绩”不错,2005年2月,左的账户余额一度超过21万美元。但一个月后,左被告知,自己的账户仅剩下3.7万美元。

  眼看着17万美元就这样蒸发,左越想越不服气,开始向北京银监局投诉。2005年3月,李晓骏和马东起分别与左先生签订了关于赔偿责任的承诺书。李晓骏赔偿其损失本金的20%及利息,马东起作为主要操作交易人,赔偿左损失的80%本金及利息。

  与此同时,北京银监局回复左的投诉:马东起作为CMC亚太的经纪人,通过互联网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外汇交易服务,超出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北京银监局同时表示,已同CMC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进行诚勉谈话,对代表处提出批评,并下发监管意见书,要求CMC亚太停止在内地推介该公司的网上外汇交易业务或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网上外汇交易业务。

  管辖权疑义

  2006年6月,左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诉讼,将李晓骏和马东起分别列为第一、二被告,CMC亚太列为第三被告。诉状请求李、马赔偿本金损失、利息和承担诉讼费,共计177298美元(约142万元人民币);CMC亚太对李、马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掌握了包括交易记录、协议书甚至谈话录音等足够的证据,该案被法院正式受理。

  “第一次开庭排期定在2006年12月28日,这距我们提起诉讼已经有半年时间了。”左的代理律师吕毅告诉记者,由于出现管辖权疑义,案件审理何时能够继续,还是个未知数。“虽然这只是程序问题,但是肯定要延期了。”

  吕毅说,他们希望此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为第一被告李晓骏是在上海二中院的辖区之内。总部位于澳洲的CMC亚太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因是“担心李和马赔不出钱”。

  事实上,吕毅对所谓的管辖权疑义并不认同。“按照规定,被告应该在收到诉状一个月内提出管辖权疑义。现在已经过了期限。”诉状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CMC亚太在澳洲的总部。按照吕毅的估计,诉状最晚应该在10月底就已经送达。“对方提出律师没有收到诉状和证据副本。我们告的是CMC亚太,又不是他们的律师。我们认为只要把诉状和证据副本送达CMC亚太就可以了。”

  “CMC亚太的案子是我们这里负责。但是负责此案的律师在休假,我不方便透露这个案子的情况。”记者致电被告方律师,律师助理郭小姐表示,即便是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如果在进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比如管辖权),原被告双方都可以提出调整要求。

  “我们是CMC英国总公司的北京办事处。我们只在国内从事同外汇业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咨询和联络工作,不做外汇保证金网上交易业务。”CMC公司北京代表处公关负责人宋卫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起诉的CMC亚太,是CMC英国总公司在亚太地区的子公司。”

  “宋说CMC亚太和CMC北京代表处一点关系都没有,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抗辩。”吕毅拿着CMC北京代表处提供的精美宣传材料告诉记者,“我的当事人从他们代表处拿到这些东西,上面写明北京代表处是银监会批准的,其子公司又是澳洲最大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公司。还有北京银监局的投诉复函,这些都说明,北京代表处不再单纯是代表处的身份。”

  集体诉讼不被看好

  蔡小姐也遇到类似情况。一年前,她拿出准备买车的钱投入外汇保证金网上交易,短短半年,10万美元就“打了水漂”。蔡小姐表示,她对左的诉讼案十分关注。如果此案胜诉,她也会考虑提起诉讼。更有人士向记者表示,会考虑组成集体诉讼联盟,来扩大影响,希望此类案件早日有结果。“虽然我国不以判例法断案,但是组成集体诉讼联盟力量会更大一些。”该人士认为。

  但吕毅对集体诉讼的前景并不看好。“每起案子都不一样。不同的原告、同一被告、基于类似事实而提起集体诉讼是可以的,但是能否受到法院支持,关键还是靠掌握的证据。”此外,“从影响上来说肯定是要大一些,法院审理的时候会更谨慎。但是,有些时候影响太大、涉及人员太多,也会造成法院判案的难度。”

  上海二中院的法官对集体诉讼反应平淡。崔学杰说:“不论个人提起诉讼,还是集体诉讼,我们都会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事。即便出现集体诉讼的情况,也不会对我们审理案子有什么影响。”

  复旦大学法学院金融法教授季立刚提醒投资者,目前我国仍然实行外汇管制。“投资人的钱通过各种途径流向境外市场,而其中很多途径可能是不合法的。”

  央行上海外汇检查处的一位人士表示,境内资金流向境外的渠道很多,他们接到举报后,一定会进行核查处理并给予答复。此外,他们查处的一般是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有营业场所、有经营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机构。但是,“现在网络很发达,如果某机构在内地没有营业场所,但通过网络在境外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我们就无从查起。央行新出台的反洗钱法也不可能一时之间解决全部问题。并且,处理这类事件也需要证监会、公安部等多个部门的配合。这些工作都需要一步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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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炒汇猫腻大起底

  据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先生透露,在上海从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机构有100多家。保守估计,70%左右的散客在从事网上外汇保证金交易时都是巨亏。吴先生将客户从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可能遇到的种种“猫腻”总结如下:

  一、诱惑上钩

  1.境外“金融机构”通过内地代表处来诱人参与交易(代表处无权向我国境内消费者提供外汇保证金网上交易)。

  2.境外不明来客,与境内亲戚、朋友合资注册内地咨询公司。境外来客通过免费培训等种种方式来宣扬自己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经验丰富、获利空间大,诱人上钩。

  3.境外公司宣称交易点差极小,利益诱人。

  二、资金蒸发

  1.公司大量招聘经纪人,并通过他们狂拉客户,之后直接将客户保证金席卷而逃。

  2.从事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需要将境内资金转出。客户委托经纪人办理各项事宜,对过程不了解,日后取证也更加困难(违反国家外汇管制,客户和经纪人均参与其中)。

  三、交易陷阱

  1.委托理财。经纪人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将账户资金全权委托经纪人操作,客户承担一切责任。”即使客户的资金全部亏损,也只能打落牙齿自己吞。

  2.每笔交易收取高佣金。不论涨跌亏盈,频繁操作。往往出现看错走势出现亏损,或者出现盈利不足以支付佣金的情况。

  3.“高位买进,低位卖出”,亏损后却不止损。经纪人另有同谋进行对冲,为的是将客户账户掏空。

  4.

汇率滑落。当客户在某一价位下单,但实际操作价位却不是客户下单的价格,经纪人宣称“系统原因”导致延迟。

  5.当天清盘,赚取差价。汇市是24小时全天候市场,经纪人会选择“合适”时机每日平仓。

  6.利用虚假交易平台,伪造交易对账单,使得客户相信自己账户已经全部亏损。这是最恶毒的一招。实际上,客户的保证金在经纪人公司账户上分文未动。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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