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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国”股东纷争 两台胞出资获法院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8:00 每日经济新闻
  台胞吴国雄、赖哲雄两先生为证明是上海玫瑰花园公司的股东,持相关证明材料分别起诉法院,要求上海玫瑰花园娱乐公司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玫瑰花园清算委员会)、香港金永成国际有限公司归还投资款人民币75万元、100万元。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玫瑰花园清算委员会返还吴国雄、赖哲雄人民币75万元和100万元;对起诉要求金永成国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合作经营企业玫瑰花园公司,由上海玫瑰花园与香港金永成国际有限公司于1995年共同投资合作设立,投资总额400万美元。2001年4月间,由玫瑰花园公司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出具的“股权证明”记载显示,来自台湾新竹市和台北市吴国雄、赖哲雄投资该公司所拥有小南国大酒店静安店,分别占投资总额的1.5%和2%。“股权证明”还承诺自开业日起,每月按投资比例结算红利,投资期限与营业执照时限相同。
 
  2005年下半年,因各方经营者在小南国大酒店静安店利益上产生分歧,2005年9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同意沪港合作玫瑰花园公司进入特别清算程序,并同意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组织投资者代表及相关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005年12月上旬,台胞吴国雄、赖哲雄分别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到法院。
 
  审理中,玫瑰花园清算委员会则辩称,吴国雄和赖哲雄提供的股权证明与实际不符,他们并未实际投资玫瑰花园公司,作为玫瑰花园公司的投资方在工商登记中,没有他俩的注册信息资料。清算组在清算时,并未发现他们曾有过的出资记载,也不存在返还投资款的行为,否认吴国雄、赖哲雄是玫瑰花园公司的股东。
 
  法院认为,台胞吴国雄、赖哲雄提供的“股权证明”从内容上看玫瑰花园公司接受了他俩投资人民币的事实。台胞吴国雄、赖哲雄分别向玫瑰花园公司出资人民币75万元、100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但该出资行为未经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应确认该出资行为无效,作为玫瑰花园公司应向吴国雄、赖哲雄返还上述出资款。此外金永成公司虽然是玫瑰花园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但该经营行为是基于与玫瑰花园公司合同而产生,玫瑰花园公司应对金永成公司在经营玫瑰花园公司期间相关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鸿光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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