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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主状告路政局一审败诉 养路费废存引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 09:30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王毕强 北京报道

  宋成军准备上诉。这位北京广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一审败诉并不惊讶。他说:“这是在意料之中的事情,肯定不会胜诉。”

  2006年12月25日,北京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宋成军就养路费征收违法而对北京市路政局的起诉。不过争议并没有结束。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建议,国务院应当就养路费的存废和燃油税的开征问题举行一次立法听证会,然后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燃油税开征与否及具体时限的理由。

  一审败诉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4页长的判决书中裁定:“作为本市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自2004年9月继续征收养路费应属合法。”

  判决书中的依据是: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是拥有

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对《公路法》第36条,应当理解为在国务院依《公路法》授权颁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之前,国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养路费征收。国务院于2000年1月14日和10月22日分别发布两份文件,明确应当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也不违反《公路法》的授权。

  “当然上诉。”宋成军律师在2006年12月28日晚对本报表示。按照法定程序,北京市中级法院会在收到他的上诉书的4-5个月内做出二审。

  10月14日,宋成军以车主的身份,以违法征收养路费为由,把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北京市宣武区法院。10月16日,法庭立案。

  10月17日,宋成军又向全国人大提交审议养路费问题的建议书。截至目前,宋成军已经陆续给全国人大寄出了5份关于养路费的建议书,但一直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回应。

  宋成军表示,如果二审败诉,他还会再给全国人大寄去建议书。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从程序上,对这件案子很重视,也很正规。”宋成军说,在他这些年经历的众多案件中,法院还是第一次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和答辩状书面告知他。

  12月18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理了宋成军诉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案。宋成军说,在法庭举证和辩论上,他的理由更充分。

  然而,在庭审后,主审法官问宋成军,如果六七年都违法征收,那么已经征收的这些钱该怎么办?

  “这让我打消了胜诉的一线希望”。宋成军说,全国每年要征收900亿-1000亿的养路费,如果法院判决征收违法,那么交通部门没有了这笔收入,窟窿怎么补?这六七年间征收的六七千亿元养路费,由谁来退?这个责任是法院承担不起的。

  宋成军表示,席卷全国的养路费存废之争,是他起诉的北京市路政局违法征收养路费的源头。

  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根据征稽收费标准,对一辆豫A11993小型吊车处以补缴养路费、滞纳金等共约76万元,其中仅滞纳金就达49万元。

  这个被称为“天价滞纳金”的事件,引起了国内新闻媒体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进而引出了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的大讨论。

  8月23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周泽首先在媒体上撰文提出,征收养路费和滞纳金违法,引起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批评和质疑。

  10月30日,周泽还向全国人大递送了法规审查建议书,但至今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直接回应。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对宋成军诉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的判决,也并不是养路费合法性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

  在此之前,12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院判决常州律师起诉养路费违法征收案终审败诉,裁定在燃油税未开征的情况下,国务院发文继续征收养路费,符合《公路法》立法本意。这是法院首次以司法判决的方式,回答养路费征收是否违法的争论。

  对此,周泽表示,“法官根据文件的判决,是非常不讲理的。”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王成栋教授则认为,“不能由法律的本意,推论行政机关的权力”。

  而早在2006年12月初,北京市2007年养路费征收工作就已开始。全国各地的交通路政部门也已陆续开始2007年养路费的征收工作。

  建议听证

  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征收养路费。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路法》中规定,征收养路费要通过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加以解决,同时规定在征收燃油附加费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

  但1999年修改后的《公路法》第36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后的《公路法》全部取消了有关养路费和欠缴养路费罚则的所有条款。

  周泽等法律学界人士据此认为,继续征收养路费,违背了现行《公路法》的规定,因此构成违法。另外,征收养路费也违背了《立法法》关于“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即除了全国人大,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做出征收私有财产的决定,开征养路费也包括在内。

  王成栋则更是直接认为,征收养路费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公路除了私人投资的以外,绝大部分是由财政支出建设的,所以养路费不能算是一项特别支出,因此不能由特定群体为此支付费用。

  在对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论日趋激烈的时候,2006年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公开表态:“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被认为是官方为养路费合法性争论画上了句号。

  但王成栋等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人,都无权以个人或所在部门名义对外行使公权力,做出司法解释。因此,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对养路费的法律解释,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养路费合法性争议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何时才能开征燃油税,施正文认为,养路费存废争议事件的关键是如何解释《公路法》第36条,而实行费改税是《公路法》第36条的主要的立法意图。

  施正文认为,我国开征燃油税在技术方面不存在根本障碍,主要阻力是部门利益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国际市场

原油价格不稳”作为推迟开征的理由并不充分。

  施正文表示,养路费的存废与燃油税的开征是涉及公共权力与财产权之间关系的重大公共政策问题,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因此,施正文建议,国务院应当就养路费的存废和燃油税的开征问题举行一次立法听证会,然后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燃油税开征与否及具体时限的理由。这个建议得到了一些法学界人士的赞同。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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