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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由市场经济特点所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 17:29 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确保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主要由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等调整实现。这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

  去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做出了上述表述。

  姚红告诉记者,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就要求市场的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们国家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姚红说,宪法所规定的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是一方面,“这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这与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

  她同时指出,物权法事实上也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就7次审议的物权法具体涉及的修改条款,姚红透露,对于征收的问题现在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并对补偿的内容和原则做了规定。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要依照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现在的土地管理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来执行。

  另外,针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有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以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同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特别是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在法律规定上,要坚持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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