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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杀、慎杀”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04:20 每日经济新闻
  随着2007年的临近,全社会都在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每一起死刑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从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将如期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28日宣告。当日,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决定》规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决定》同时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最高法院死刑核准工作部署重点解读
 
重点1:坚决贯彻“严打”方针
 
  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将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肖扬强调。
 
 
重点2:坚持“少杀、慎杀”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肖扬表示:“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这一刑事政策:
 
  ———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标准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
 
  肖扬表示:“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重点3: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工作中,将严格办理程序,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复核权。”
 
  一是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承办法官完成审查报告后,应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
 
  三是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核准被告人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
 
  四是严格案件审核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核准被告人死刑或者认为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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