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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欣弗索赔案达成法院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03:44 第一财经日报

  10名黑龙江“欣弗”受害者群体诉讼仍在沪继续

  马晓华

  “欣弗事件”发生半年之后,首例与”欣弗”有关的索赔案日前在河北省南皮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4.8万元。

  被告律师:“欣弗”与死亡

  关系缺乏官方认定

  此案的调解协议达成于本月23日。

  今年7月3日,河北省南皮县王寺镇代九卜村村民魏书贵因肺心病入住南皮县人民医院,经治疗后,病情好转并相对稳定。7月10日,魏书贵被注射了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弗”(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后,突然出现寒战、全身抖动、体温上升的情况,不久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9月10日,魏书贵家属将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北省南皮县人民

医院告上了南皮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总部在北京的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奇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6日经安徽省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已变更为上海华源安徽颖光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为孙莹。“如有人再起诉安徽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法院将驳回起诉——因为法律主体不存在了。”李洪奇告诉记者。

  李洪奇向记者透露了南皮县法院本月23日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上的内容。调解协议书称,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上海华源安徽颖光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8万元,案件诉讼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调解协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

  至于南皮县人民医院,李洪奇说:“调查发现,本案中,南皮县人民医院没有违反医疗常规,没有用药过错,因此厂家愿意承担涉及产品质量的最终责任,并且调解协议书不涉及关于南皮县人民医院的赔偿事宜。”

  李洪奇还说:“因为魏书贵存在基础疾病,年近70岁,药品(“欣弗”)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缺乏一个官方的认定,也就是说缺乏司法鉴定结论或有公信力的医疗鉴定结果。基于本案的事实,本着‘互谅、互让、互相理解’的原则,双方达成了协议。”

  原告的代理律师刘玉钢未参加调解,他在得知调解结果后对记者说:“赔偿金额太低了。”

  在沪集体诉讼律师:

  不会如此“草率”

  不过,此案的调解解决,对于正代理10名黑龙江省“欣弗”受害者在上海起诉的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飞来说,并没有产生动摇其起诉意愿的影响。

  “魏书贵一案的调解协议书未说明侵权损害事实,是非责任也未明确,在涉及原告的每项索赔请求上,最后具体商定为多少金额也没有作说明,只有一个简单的‘讨价还价’的结果。由于调解协议书没有触及案件的事实,所以对其他(同类)案件不具有参考价值。”陈永飞对记者表示。

  陈永飞认为,10名在上海起诉的“欣弗”受害者将不会以如此“草率”的方式接受调解,因为他们选择起诉不仅仅是为了金钱上的一笔赔偿,他们要追究生产、销售劣药者的法律责任,并且要求生产、销售劣药者赔礼道歉。

  不过,陈永飞说,如果华源方面作出了郑重的赔礼道歉等,并取得这10名受害人的谅解,那么这些受害人也可以与其达成和解或调解。但受害人一方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进行保密,从而避免对其他“欣弗”案件产生不良的或不客观的影响——因为和解、调解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互谅互让,与法院判定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存在根本上的区别。

  本月11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陈永飞代理的这起“欣弗”集体诉讼不属于该院管辖,故不予受理。目前,这10名黑龙江省“欣弗”受害者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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