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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确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21: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韩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8日说,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这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政策调整,是我国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通知,此次调整将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此外,考虑到目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收入,还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专款专用,我国在此次调整中还决定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过程中,我国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一方面要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另一方面,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公示制度,增强补偿费用发放透明度,并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

  此外,我国还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在此次政策变动中,国家还调整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明确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农、城市建设和其他支出五大类。其中第一类必须足额保障,第二类要严格控制,第三类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第四类、第五类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将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其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将重点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这位负责人强调,为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今后有关部门对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将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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