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 陈丽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出将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杨景宇说,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下午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作出统一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2月26日上午,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主要修改意见。
原草案“总则”第六条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的较低税率作为优惠税率放在“税收优惠”一章中规定,而不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列作为法定基本税率在“总则”中规定,对吸引境外投资更为有利。因为按照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这些国家在我国的投资者向其本国纳税时,可以按照我国的法定基本税率进行抵扣,实际享受到我国税收优惠的好处。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将草案关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移入“税收优惠”一章中,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的优惠税率在同一条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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