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标准约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6倍
记者 陆昀 27日北京报道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的突出问题,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国土资源部今天公布了《全国工业用
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明确规定,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且,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据了解,该《标准》采用的土地等别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等别一致。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为了发挥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该《标准》制订中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的政策。即对应于全国划分的15个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一等的840元/平方米递减至最低等别15等的60元/平方米,约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6倍。以土地等别为基础确定的最低价标准,随等别的降低呈明显下降趋势。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该《标准》规定,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依照该《标准》,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土资源部强调,这次统一组织制订《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下发实施,是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各地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