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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税时代面临终结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9:53 国际商报
沿用10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税率的“异税”时代即将终结。24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根据草案,内资、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率。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认为,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改革,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同时,“两税合并”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更好地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两税一统标志制度成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得税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尽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这种差别税率对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8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596亿美元。2005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6391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分设的所得税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这一改革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新法念旧有利外资发展 由于实行新税法,外资企业税负将略有上升,因此“两税合并”受到外资企业的广泛关注。对此,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确定了对老企业实行照顾的原则: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审议意见中指出,以设定过渡期的方式处理新老税法的衔接,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体现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金人庆认为,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两税合并”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此外,草案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整合后的税收优惠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有专家认为,这样的产业优惠政策将更加有利于外资企业在华发展。 本报记者 李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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