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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静待操作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4:22 第一财经日报

  霍侃

  有专家表示,要吸取上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教训,研究从制度上防止有些动机不纯的人可能不想帮助发展当地社区而只想给自己人贷款

  随着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相关具体操作问题成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关注的焦点。据悉,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有关专家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对一些操作性问题提出了建议。

  根据《意见》,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昨日,江苏省阜宁县硕集镇副镇长周严冬在电话中告诉本报:“已经看到了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很高兴,因为农民又多了一个权利,有了组织起来搞金融的权利。”今年4月,在周严冬的推动下,本想在富宁县一家农民自发入股、并向入股社员提供贷款服务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但是,在注册时却卡在了“资金”二字上,由于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单纯的资金互助合作社没法注册,他们最终还是去掉“资金”二字,注册为综合性的合作社。

  吉林省是银监会选择试点的6个省份之一。为资金互助组织合法性呼吁多年的吉林四平银监分局的姜柏林,正在吉林省梨树县发起闫家百信资金互助合作社。姜柏林认为,对合作组织的政策明确之后,还需要监管部门制定很多配套措施,包括行政许可细则、监管细则、示范章程、管理办法、业务流程方案以及合作组织如何申报、如何受理等的规定。

  《意见》要求,在行政村设立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在乡(镇)设立合作组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晓山教授认为:“在贫困地区,如果10万元资金只由村民出,不允许外部资金投入,我认为可能会有难度。是否允许外部资金以捐赠、委托形式进入,现在政策还不明确。如果只允许外来捐助资金,也不能解决大范围的问题。”

  对此,姜柏林认为:“总体上,合作组织作为金融机构,必须通过自有资本进行约束和激励,这是核心要求。特殊的贫困地区可能比较困难,但是国家应该会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比如,一比一甚至更多的捐赠。”

  杜晓山对乡(镇)一级的合作组织有些担心。他表示,要取吸上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教训。有些动机不纯的人可能并不想帮助发展当地社区,而只想给自己人贷款。这个动机绝对要防止,但从制度上如何防止,还要研究。

  姜柏林则认为:“合作组织的特点就是利用成员内部的信用,对内对外都要有公信力。如果出现内部人控制,其他人就不会加入,这样的组织发展壮大不了。”

  关于乡(镇)合作组织如何发展的问题,姜柏林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倾向于先把村级合作组织做实,这样由各村发起成立乡(镇)信用合作组织的条件就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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