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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物权法(草案):小区车位不一定属于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21:56 CCTV《经济信息联播》

  在今天的十届全国人大25次会议上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到底归谁所有这一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原《物权法》(草案)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而新审议稿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当是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说:“规定得比较细致了,但是,我还建议要看这些车库车位,他的建筑成本到底是谁出的,如果是分摊到业主身上,那还不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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