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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银监会:大型商业银行2010年底实施新资本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1:22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记者韩雪萌报道银监会即将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设有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小商业银行可以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评级法计提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银监会近日召开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规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明康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刘明康指出,在我国银行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银行业开放进入了全新阶段的背景下,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银行业和银监会之间的交流、互动的层次。新资本协议重视对银行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能力的综合评估,体现了灵活的监管风格,与银监会倡导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二是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监管资本,促进经营行为理性化,推动盈利模式和增长方式转变。三是有利于顺应国内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支持金融创新,使监管制度能充分地反映金融市场的变化。四是有利于配合大型商业银行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实施内部评级法有助于这些银行做好、做实“风险管理”这门功课,逐步缩小与国际大银行的差距,提高国际竞争力。

  刘明康指出,新资本协议毕竟来源于西方国际化大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国内大银行要充分认识到新资本协议的局限性,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行在实施过程中应立足国情、体现行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银监会将以开放的态度,与业界开展对话和磋商,共谋对策,确保在实质上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不是形式上套用新资本协议。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蔡鄂生出席会议。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政策取向。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有关负责人在会上分别介绍了本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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