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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08:17 中国青年报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

  本报记者 程刚 崔丽

  历经10年酝酿,为各界广泛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于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今天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此次立法旨在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一旦这部法律获得通过,将结束中国长达20多年的内、外资企业税负彼此不同的“分制”时代。“这是

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金人庆说。

  两税合一

  目前,我国企业按内资、外资性质不同,在缴纳所得税时适用不同的税法和税率。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尽管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或15%的优惠税率,而内资中只有微利企业能够享受27%或18%的照顾税率。这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却令内资企业在税负上遭受差别对待。

  “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金人庆今天说,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同时,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另外,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权威性不够,法律效力不高,也需要借此次立法的时机上升为法律。

  一直以来,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很高。自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

  金人庆表示,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25%

  两税合并,最为各界瞩目的核心内容就是税率。根据草案,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为何将统一后的税率确定为25%?金人庆今天表示,主要的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

  财政部对159个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计显示,这些国家的平均税率为28.64%。“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金人庆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认为,草案将新的税率定为25%是适当的。由于法定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并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总体上看,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针对外资企业税负略有上升的情况,新税法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措施。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新税法一旦实施,势必造成国家税收减收。金人庆表示,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他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也认为:“25%的税率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政也能够承受。”

  统一税前扣除政策

  目前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标准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很大。这种差别待遇给内资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

  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会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

  草案统一了各项税前支出扣除政策。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在工资支出上,改变了目前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与外资企业一样,内资企业给职工实际发了多少工资,在税前都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对于企业别的成本支出扣除,草案也作了统一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金人庆说,将来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实施条例,将对具体的扣除办法作出规定。

  “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25%的名义税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审议意见中说,统一和规范税前支出扣除办法和标准,有利于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和成本费用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促进公益性捐赠和公平企业税负。

  5年过渡期

  新税法一旦实施,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很多企业享受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怎么办?这是新税法立法中最为敏感的问题。

  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具体内容包括,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期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金人庆说,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各地针对各种性质不同的企业出台了多种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指出,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整合是必要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优惠政策不统一、优惠内容不太合理、优惠重点不太突出等问题。

  草案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金人庆介绍说,草案采取四种方式对现行的各种税收优惠进行了整合。一是“扩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将这一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取消”。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金人庆表示,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是否影响外商投资

  新税法一旦实施,企业法定税率大幅度降低,企业税前扣除标准也得到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但这是否会影响外资企业竞争力,进而影响外商投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草案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可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照顾性低税率等。特别是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因此,新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该负责人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是着眼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经济环境,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世界银行实证研究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一个因素,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等因素更为重要。

  财政部这位负责人指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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