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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 21: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隋笑飞 张琴)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问题,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草案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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