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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 21:4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田雨 隋笑飞)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这是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年三、四月间曾向社会各界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很多劳动者对试用期的问题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许多人反映,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些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甚至不给工资。还有意见反映,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很严重。 针对这些现象,草案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草案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此外,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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