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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答记者问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 18:18 银监会网站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答记者问 1.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背景、原因和意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的要求,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要求。 今年以来,银监会组织开展了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快速调查,初步掌握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找出了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建议。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银监会制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门槛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是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2、《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农村地区银行服务有什么重大突破? 答: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但我认为,最为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一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对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放开,在新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同时,还增强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机构和商业银行三类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3.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会不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如何确保这类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答: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在监管要求方面,突出强调监管机构“要强化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的监管”,“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等问题。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在具备商业可持续发展条件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市场容量较小,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地区,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手段,为这些地区提供灵活的服务。银监会对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对业务发展严格监管,对机构风险及时处理,使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
4.为什么要吸收至少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 答:吸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主要为了引进管理、机制和产品服务,有利于增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是确保新生银行从一开始就具备良好基础的重要措施。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具备银行经营经验,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经验较为成熟,在产品开发、服务支持、清算网络、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优势。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就可以借助外部的经验、力量和资源,引入相应的资本、技术、管理、产品和人才,打造新生银行良好的体制机制基础,防止“先天不足”和避免走弯路。
5.申请设立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什么时候开始受理申请?是否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就能获得批准? 答: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仅限于试点的6个省份。申请设立的机构,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股权要求外,还要具备其他审慎经营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本《意见》要求的注册资本是最低限额,按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多少资本就只能经营相应规模的业务,如果业务规模增加,就需要要更高的注册资本。 6、新设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现有小额贷款组织有什么区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的要求。 小额信贷组织是依靠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小额贷款组织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立的,是在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务品种较为丰富,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7.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具体包括哪几类机构? 答:《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包括三类新设立的机构,两类现有机构。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两类现有机构:一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上述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和入股比例、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审批、公司治理等七个方面均享受调整放宽的政策。
8.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能开办所有的银行业务,是否能够跨地区经营? 答: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鼓励并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所在区域开展业务。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应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
9.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什么样的监管要求? 答: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各审慎经营的监管指标和商业银行标准一致,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农村合作金融相关材料
一、专项票据兑付考核问题。 专项票据是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扶持政策之一,2003年改革的8个试点省今年已陆续进入兑付期,目前,银监会配合人民银行已成功完成3期兑付考核工作,累计向160家县(市)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兑付专项票据95亿元,明年其他改革试点省也将进入兑付期。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中,银监会在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的前提下,积极与人民银行进行政策协调,明确了发展成效与基本状况相结合,基本面考核与单项指标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思路,对一些关键性指标的口径与考核方式进行合理调整,确保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正向激励作用的发挥。 总体看,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有利于推进改革监管工作,实现“花钱买机制”的政策目的,银监会将继续配合人民银行,全力推动中央票据扶持政策的兑现,并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的切实转换。 二、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问题。 对建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长效激励机制问题,银监会一直非常重视,在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多次协商后,将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所得税减免政策又延长了三年。近期,我们正积极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农村商业银行享受上述政策问题进行协商。 同时,在现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将研究论证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扶持的长效机制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三、关于省联社改革方向问题 省联社组建以来,按照“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责要求,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强化风险管理和审计稽核,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推进金融电子化建设,指导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立健全内控制度等方面的工作,较好地履行了自身职责,对推进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强化经营管理、防范控制风险、改进支农服务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省联社既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对其实施行业管理的联合体,又是受省级政府委托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管理、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的管理机构,同时还是一家可以经营部分资金业务、清算业务的独立的管理服务型的金融法人,三种职能集于一身,其性质和职能定位含糊,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行业管理方式不够科学。 目前看来,有必要对省联社改革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近期,部分省联社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自身改制的方案,银监会按照年初工作会议提出的“三年基本理顺管理体制”要求,也已着手进行了研究论证。当前,省联社的工作重点是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履职行为,加强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 四、如何理解5-10年时间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期分批建成现代金融企业? 银监会提出用5-10年时间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期分批建成现代金融企业,是经过努力把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成现代金融企业。因此,农信社改革要坚持审慎性原则,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进行试点,然后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循序渐进。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就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就是把农村信用社都改成银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我国东中西部不平衡,农村信用社之间发展也不平衡,不能用一种模式解决信用社的所有问题,不搞“一刀切”,改革路径可以有所不同,具备银行条件的可以改制为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其他的可以把县、乡镇农村信用社整合为一级法人社或维持现有两级法人体制。但农信社体制改革,不论是统一法人还是改制为农合行、农商行,都必须坚持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问题 当前,有部分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五级分类有异议,认为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些超前。 针对以上看法,我们认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五级分类不仅没有超前,恰恰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迫切需要。首先,随着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推进,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我们创造了开展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条件;其次,截至目前,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国内所有银行都开展了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贷款五级分类,已上市的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已经开展了更多级别的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仅仅是贷款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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