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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辩护律师指顾雏军案挑战现行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 02:02 第一财经日报

  王珍

  进入法庭辩论最后的结案陈辞阶段,顾雏军的辩护律师李贵方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侵占、挪用根本不能成立;关于虚假注资、虚假财报,顾雏军的行为有欠缺,但法律上也不构成犯罪。

  李贵方说,像这样的行为,罪与非罪、可定可不定的就应该不定;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具体情节。比如,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指控,当年格林柯尔受让科龙股权,政府希望加快进程并给予协助,旧公司法要求无形资本在注册资本中的占比不能超过20%,新公司法这一比例已经放宽至70%,顺德格林柯尔当时这一比例为75%。

  李贵方称,对于虚假财会报告的指控,科龙的生产、销售是真实的,只是风险控制程度不够。而挪用资金罪是科龙与格林柯尔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的资金往来,清欠就可以了。

  李贵方还说,该案另外七名只涉及一两项罪名的被告,将来即使判罪刑期也不会重,现在已被关押了近一年半,应该允许他们取保候审。

  该案另一位被告严友松的辩护律师李江认为,顾雏军案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可能会对现行的法律形成挑战。

  李江称,第一,虚报注册资本罪挑战《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因为顺德格林柯尔当年注册时得到顺德工商部门的许可,获得了执照,就应该视作已获得了合法的身份;

  第二,虚假财会报告罪挑战《公司法》中的自由交流制度;挪用资金罪挑战了《公司法》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国有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款的,证监部门允许它们进行“清欠”,但是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就是挪用,就坐牢;职务侵占罪挑战《公司法》中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的条款。

  李贵方也表示,挪用资金罪是指钱给了个人或以个人名义挪作他用。目前该案很清楚的是,出款、用款的都是公司,但为什么被说是挪用呢?

  李贵方称,就因为格林柯尔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有时被等同于个人。这样就否认了民营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侵占资金罪也一样,钱用于公司,却说成占为己有,同样也是把民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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