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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年提高个体工商户建账销售额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22: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21日宣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国个体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建账销售额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新《办法》规定,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应当设置简易账。

  新《办法》还取消了雇工标准,提高了注册资金标准,将建立复式账的注册资金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明确建账方式的确定程序,规定“个体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了避免个体户因月度经营额变化而频繁改变建账方式,新《办法》同时规定:“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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