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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质检无通知书受检单位有权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10:10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文馨 从2007年1月1日起,甘肃省质量监督机构的任何一位产品质量抽样员到企业、经销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时,都必须持有加盖“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监督检查专用章”的《定检通知书》,否则,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定检通知书》仅限于由具备定检资格并取得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抽样员证的工作人员使用,抽样人员少于2人、抽样人不出示省质监局制发的抽样员证以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复印件时,受检单位可以拒绝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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