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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逐步完善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20: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 郑玮娜 吴晶)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1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已比较完善,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该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韩浩表示,从刑事立法上看,早在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有关清洗毒品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1条正式规定了洗钱罪,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又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又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韩浩指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还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法律规定,基本上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中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也符合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韩浩说,从行政法规上看,2006年10月,我国正式发布了《反洗钱法》,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还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首次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取代了原有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扩展到证券和保险领域。 此外,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和规章等制度也在发挥反洗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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