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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就推进国有经济调整和重组指导意见答问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 22:2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 (记者 任芳、刘兵)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18日就《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制订《指导意见》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方针。近些年来,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力度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重要进展,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从整体上看,要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任务还很艰巨。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需要有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指导文件,以明确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工作部署,我委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指导意见》。 问:刚才提到,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取得重要进展,但任务还很艰巨。能否就这方面情况作个简要介绍? 答:要说进展,我首先从整体上列举一些数据:2002年到2005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从15.9万户减少到12.7万户,减少了20%,职工人数从4679.6万人减少到3819.1万人,减少了18.4%,但国有资产总量从6.4万亿元增加到8.6万亿元,增长了34.4%;销售收入从8.3万亿元增加到14.2万亿元,增长了71.1%;实现利润从3764.3亿元增加到9682.8亿元,增长了157.2%;上缴税金从6794.6亿元增加到11919.3亿元,增长了75.4%。其中,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中央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每年各增加1万多亿元,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每年各增加1000多亿元。2005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企业中的比重,户数仅占11%,但销售收入占35%,实现利润占45%,上缴税金占57%。 我再介绍一下国有大企业的情况:到2005年底,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国家重点企业中的2524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有1331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股份制企业,改制面达52.7%。目前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共1000余家,其国有权益和实现利润分别约占全国国有企业的17%和46%,累计筹集资金超过1万亿元,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已成为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和国有资产的富集区。国有大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迈出较大步伐,目前已有1000多家大型企业实行了这项改革,分流安置职工近200万人。股份制改革促进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从2002年到2006年,我国进入世界500强的内地企业由11家增加到19家,这些企业全部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金融类企业),其中中央企业13家。 最后,我再介绍一下国有中小企业的情况:目前,许多地区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80%以上。在省、市(地)、县三级政府所属国有企业中,县属企业改制面最大,一些已达90%以上。通过改制,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企业转变了机制,职工转换了身份,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介绍了这些年的情况,我想应该能够得出这个结论,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重要进展。 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基本形成了,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调整,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从目前情况看,任务还很艰巨。主要是国有经济的分布仍然过宽,相当数量的国有资本并不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下称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少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积累了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一些大企业业务庞杂、主业不突出、辅业包袱重,子企业层级过多、数量过多,母公司对子公司失控,是企业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些问题,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问:作为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文件,《指导意见》的内容较多,为便于大家了解,您能否概括一下《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 答:《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方向与目标。 由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目的,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调整和重组过程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到2008年,长期积累的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基本完成;到2010年,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到100户。 问: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有哪些?如何理解和把握国有资本的集中? 答:关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表述。根据这些精神,结合近年来的实践,《指导意见》提出,“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为了使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体化,增强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指导意见》还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确定具体的行业和领域,出台相应的产业和企业目录。”这项任务涉及面很宽,政策性很强,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资委共同承担。 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国有资本的集中,《指导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二是对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可实行依法转让;三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操作,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问:《指导意见》关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目标中,包括到2010年中央企业要调整和重组至80到100户。我们知道,国资委成立三年多来,中央企业已经由196户调整到目前的161户,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提出这项目标? 答:这是由中央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所决定的。早在国资委成立之前,这些企业已经由中央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管理,其中不少企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且规模大、实力强。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企业行业分布很宽,大小参差不齐,实力差距悬殊。国资委成立后,我们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要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迈进,至少要成为国内同行业的前3名。同时,我们加大了调整和重组的力度,中央企业户数从196户已减少至目前的161户,但布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是相当一批企业不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且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有的企业效益还比较差;由于企业户数过多,致使国资委的监管幅度过宽,实施监管的人力资源难以集中到重要企业和重大事项上来。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大中央企业调整和重组的力度。对于中央企业减少到多少家比较合适,我们进行过分析、测算。从2005年的数据看,企业国有资本排前80名的中央企业的利润总额、国有资本和销售收入,分别占全部中央企业的99%、98%和92%;而且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中央企业,一般不会超过100户。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从中央企业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再用4年的时间,将中央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到100户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问: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请问《指导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中会有大量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健全制度、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是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基本原则,也是前提条件。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国资委一成立,我们就着手制订有关文件。2003年和2005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和财政部还印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2004年以来,国资委每年都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到部分地区进行抽查。从实际情况看,只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就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促进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把这些要求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等程序。 问: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除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外,还有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请问,《指导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提出,“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等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积极性。”我们认为,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根本要求,也是顺利推进调整重组工作的重要条件。为落实好这项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调整和重组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国有独资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者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等等。应该说,这些措施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有效的。 问:为确保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目标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保障。可否对《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作一概括的介绍? 答:政策措施除了上面所强调的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外,国有大型企业都要逐步改制成为多元股东的公司。积极鼓励引入战略投资者,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第二,培育优势国有大企业。一要强强联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二要积极推动应用技术研究院所与相关生产企业重组,促进研发与生产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三要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内部调整、重组和整合,精简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原则上将管理层次控制在三级以内。完善大企业母子公司体制,强化母公司在战略管理、资本运作、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四要大力推动不具备优势的一般国有企业并入优势国有大企业,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间的优化重组,促进企业之间非主业资产合理流动,向主业突出的企业集中。 第三,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加大对亏损企业国有资本的调整力度,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要撤换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亏损企业,短期内难以扭亏的,可以向各类投资主体转让,或与其他国有企业重组。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实施依法破产,符合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第四,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重点围绕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方向和目标,统筹安排收入和支出,保障和促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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