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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作者许可播放音乐作品 成都好乐迪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 19:51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2月18日电 (记者 任硌) 未经授权擅自在卡拉OK上播放词作者的作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成都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词作者歌词作品的表演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3万多元。

  据介绍,1996年杨川林创作了《岁月飞花》一歌,依法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前不久他发现,成都好乐迪KTV未经他许可,在其经营的两家量贩式KTV内,以卡拉OK点播演唱的形式,擅自向公众放映《岁月飞花》作品的表演,播放时该作品被改名为《天若有情天亦老》。杨川林遂提起诉讼。由于好乐迪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过一定的著作权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所以这个协会被追加为另一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川林在作品上署名为歌词作者,享有《岁月飞花》歌词作者的著作权。法律规定,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好乐迪在公开放映《天若有情天亦老》MV作品时,既行使了MV作品本身的放映权,也行使了MV中词曲的公开表演权。但好乐迪未经杨川林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用卡拉OK的形式公开向消费者播送作品的表演,侵犯了其享有的歌词作品的公开表演权。

  法院据此判决成都好乐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公开播送涉案《天若有情天亦老》MV作品中涉及侵犯原告创作的《岁月飞花》歌词作品的表演权的行为,并赔偿杨川林3万多元。

  法院同时认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杨川林的许可,即与好乐迪签订“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其中包括许可使用《天若有情天亦老》,也构成侵权。但由于原告没有提出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请,所以法院没有判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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